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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国语大学电子邮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2019-06-03 14:28  

校园网电子邮件系统(以下简称本电子邮件系统)是为满足学校师生教学、科研和管理需要而建设的网络应用系统。为保证校园网电子邮件系统的安全运行、净化互联网环境和保护广大师生的信息安全,特制定此规定。

一、本电子邮件系统向学校各单位,以及教职工个人和在校学生个人(以下统称个人)提供电子邮件服务。

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利用学校校园网及其服务系统功能建立电子邮件服务。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盗用电子邮件系统的服务。

四、学校各单位和个人申请电子邮件系统的服务,事先均须认真阅读和理解本规定及其他本校有关校园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单位或个人办理申请开户手续,即被认为已认同和承诺在开户后遵守上述法律法规、规则和规章制度。

五、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资格申请注册电子邮箱帐户,经批准后享受本电子邮件系统的服务,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每一单位、每一个人原则上限开一个帐户。

六、本校部门(单位)如需开通电子邮箱,须填写《吉林外国语大学部门邮箱申请表》,由信息技术中心审核后开通。

七、本校在职教师、在校学生在入校时,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开通电子邮箱。

八、电子邮箱仅限用户本人使用,禁止将电子邮箱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电子邮箱的账号和相应的密码由用户自行负责保管。

十、电子邮箱属于学校财产,用户应避免使用电子邮箱传输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的信息或保密信息。

十一、为节省资源,用户要定期清理过期邮件。

十二、为保证网络资源的合理使用,对连续6个月不登录的电子信箱帐户,系统实现强制销户,收回信箱地址。据本电子邮件系统的性能状况和用户规模等具体情况,信息技术中心有权对电子邮箱存储容量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无须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十三、需进行电子邮箱注销的用户,须持有效证件到信息技术中心办理。

十四、教职员工离职时,须到信息技术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离职人员的电子邮箱即时注销;如不办理注销手续,信息技术中心将在6个月后注销该用户的电子邮箱。

十五、离职人员如需保留电子邮箱,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注明保留期限,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信息技术中心办理。

十六、对学生个人帐户,在学生毕业两个月后、最迟不超过毕业当年的930日之前,电子邮件系统将自动予以注销。

十七、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包括防范邮件病毒、垃圾邮件过滤等,以确保电子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八、信息技术中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为他人开通或保留电子邮箱。

十九、电子邮箱用户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信息技术中心有权中断或终止该用户的电子邮箱使用权:

(一)利用网络故意传播不健康信息;

(二)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国家或学校失密;

(三)利用电子邮箱对他人进行骚扰;

(四)盗用、破坏他人电子邮箱账号;

(五)利用电子邮箱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和传送垃圾邮件;

(六)其他违犯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二十、电子邮件的传输要经过许多校内及校外的网络设备,有多种因素可能造成邮件不能送达,同时电子邮件系统有可能因发生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的邮件丢失,信息技术中心不承担由此对用户造成的各种损失。建议用户建立多种传输途径,把已阅读、发送过的邮件另外保存。

二十一、本办法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实施。

二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